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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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11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置国家计量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国家计量局组织简则》,国家计量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任务。

1956年在莫斯科召开社会主义国家标准化机构代表会议第一届年会后,1957年初在国家技术委员会内设立“标准局”。其中三处负责机械口,处长董跃先。

195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出的议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将“国家计量局”改为“国家技术委员会”的会属局。
原“国家计量局”的主要职能为:计划、掌管计量公制的推行;
掌管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指导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监督计量器具的贩卖;
筹建各种计量基准器,审核机关、企业计量标准器的设置;
草拟有关国家计量制度和计量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计量事项。
1963年国家标准局成立技术标准出版社。

1972年11月,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科学院《关于设置国家标准计量局的请示报告》,国家标准计量局由中国科学院代管。

1977年9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后,“国家标准计量局”即由国家科委、国家计委代管。

原“国家标准计量局”的主要职能为:国务院主管全国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的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聂荣臻在中央的一次会议上发表意见,主张标准计量局一分为二,因为标准工作是生产部门主管的事情。李正亭带领做计量工作一批人留在国家科委,岳志坚带着做标准工作的一批人到国家经委。[2]1978年8月与1978年10月,依据:《关于国家标准总局的任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与《关于国家计量总局工作任务和机构设置的请示报告》先后成立国家标准总局、国家计量总局,撤消“国家标准计量局”。
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决定将“国家计量总局”并入国家经济委员会。
1982年9月24日,国务院决定:隶属于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的“计量局”冠以“国家”,称国家计量局。

1988年12月,依据《国务院确定行政机构设置》,“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技术质量监督工作,克服目前技术监督工作分散管理、重复低效和缺乏权威性的弊病,组建国家技术监督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局。”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撤销“国家计量局”、“国家标准局”,并将国家经委质量管理的部分职能转入国家技术监督局。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
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工作,并对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研究技术监督政策,制定技术监督法规;
实施技术监督,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993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是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的职能部门,仍维持‘标准化、计量、质量’三位一体的工作体制不变。”

国家技术监督局职能变化:需要加强的职能: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加强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和对全国质量管理的宏观指导;
为适应“复关”的需要,加强我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与关贸总协定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接轨工作。
下放、转移和取消的职能:将行业标准的规划和编号等工作下放给行业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下放给有关科研单位;
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交有关学会、协会;
新产品、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一般项目的标准化审查交由引进单位自行审查;
工业企业内部的计量管理工作下放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取消评优工作和对企业标准化和计量的定级升级工作。}}
1998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家技术监督局职能变化:划出的职能: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划入的职能: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的审批职能;
原由卫生部承担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由原化学工业部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下放的职能: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发出,“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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